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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发展党员六项制度

来源:韶山网 作者:党建组 编辑:刘峻辰 2009-12-26 00:00:00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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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改善党员队伍结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制度。在市委组织部或各党(工)委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基础上,各基层党委在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要集中组织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再次培训,加深他们对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促使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其他有关知识。凡未经培训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发展入党。

二、发展党员推选制度。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前须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以个别访谈和座谈会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一般放在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前进行。个别访谈即分别找有关人员进行个别了解,听取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即找若干党内外干群众了解座谈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填写好推荐票。党支部应将听取群众意见的情况形成综合材料,存入党员档案。

三、发展党员审查制度。在各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逐一审查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再对经党员大会表决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对象进行逐一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发展条件,基础材料是否齐全,基层组织培养措施是否具体,是否符合组织发展程序等。没有经过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审查的,不能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接收发展为预备党员;没有经过市委组织部审查的,不能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为预备党员。

四、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各基层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支部大会召开的前一周对拟发展和转正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公示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如利用公开栏、干部职工或村民、居民会议、张榜等形式进行公示。对群众反映上来的问题,各相关党组织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对调查核实的问题做出相应处理。

五、党内投票表决制度。各基层党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时,一律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表决表分吸收新党员表决票、汇总票和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汇总票四种。表决意见分“同意、弃权、不同意和其他意见建议”四类。每张表决票只限认同一种意见,多写或无法辨认的作为废票。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要当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要提交书面意见,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六、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基层党组织把关、市委组织部党建组审查、主管党委审批”的逐级负责制度。一是培养责任。党支部对申请入党人不指定联系培养人,不对申请入党人进行严格审查的,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别人决定的,或召开党员大会而不表决的,以及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无效,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介绍人责任。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全面衡量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在支部大会讨论前,要指导被介绍人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或让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的责任。三是审查责任。对党支部不按发展党员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政审不严格、材料不齐全、格式不标准、发展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追究党支部组织委员和支部书记的责任。四是审批责任。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审批党员一律无效,并实行责任追究。对基层党委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发展党员,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和报批的,追究组织委员、分管副书记和党委书记的责任。对因市委组织部审批不细、把关不严、造成发展失误的,追究组织员的责任。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它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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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党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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