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组通[2006]6号
关于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党委(总支)、工委:
自觉、按时、足额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和应尽的基本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收缴工作,科学规范党费管理,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每个党员应于当月1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各党支部于每月15日前将所收党费交至上一级党组织。各党委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汇总和管理工作,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至市委组织部,或直接上缴银行党费专户,凭银行受理回单到党建组开具收据,将收据联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簿》以备查。(收款人:中共韶山市委组织部党费专户;开户银行:工行韶山市支行;账号:1904032209024901067)。
二、党费管理
为加强党费规范化管理,各党委应建立健全如下制度:
1、备案制。基层党支部应根据党员工资收入等情况,将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核实到人,建立党员交纳党费台帐(见附表),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执行。台帐应根据工资调整、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中组部文件规定执行,各级基层党组织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变通。对于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支部委员会同意,才可以少交或免交。
2、公示制。基层党支部应将党员应该交纳、实际交纳的数额和党支部上缴党费情况,在年底或民主评议党员前公示,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
3、评议制。基层党组织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时,应将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列入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时、不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提醒并做好宣传解释和教育引导工作,所在党支部的党员要对其进行帮助。情节严重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党员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当月党费。党支部按月在《党员缴纳党费登记表》和党员的《党费证》上做好登记,以便检查、统计和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4、移交制。党费收缴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当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移交历年来党费管理的表册、收据及有关资料。移交时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签名。
5、责任追究制。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明确和配备党务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员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不能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对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执行不好的党组织和党务工作人员,不能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规范管理。
中共韶山市委组织部
来源:红星网韶山分站
作者:党建组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