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办发〔2008〕21号
中共韶山市委办公室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试 行)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0号)文件精神,为解决部分离任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激励全市广大村干部勤奋工作、乐于奉献,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全市行政村离任村干部。分A、B两类:
A类为离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离任村主干)。包括解放初期小乡乡长、农会主席,高级社时期的党支部书记、社长,公社化时期的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
B类为其他离任村干部。包括解放初期小乡干部、农会干部,高级社时期的社干部,公社化时期的大队干部。
二、补助条件
1.离任村主干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可享受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
(1)属组织任命或依章、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2)连续任主职10年(含10年)以上或累计任主职15年以上;
(3)属正常卸职、离任,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
(4)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
2.其他离任村干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可享受其他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
(1)属组织任命或依章、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干部;
(2)累计任职15年以上(含任过主职、非主职干部);
(3)属正常卸职、离任,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
(4)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
(1)原为国家正式干部、职工,由乡镇指派或退休后担任村干部的;
(2)原任村干部,后招工录干的;
(3)任职期间擅自离职或被罢免、撤职的;
(4)离职后因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1.凡符合条件的离任村主干补助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50元;凡符合条件的其他离任村干部补助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30元。
2.乡镇每年年初编制一次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资金计划,经市委组织部核定后,送市财政局。离任村干部所需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列入乡镇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离任村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管。
四、补助审批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指导申请对象填写《韶山市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审批表》。
2.初审。由申请补助对象所在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支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情况进行集体审议和研究,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村党组织在《审批表》上签述意见后,附补助对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可作证明的历史资料,如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任职文件或当选证,乡镇党政会议记录,乡镇编制的村干部花名册等,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的村党组织座谈会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乡镇党委。乡镇党委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并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核。
3.公示。经乡镇党委审核合格的,以乡镇党委名义,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在乡镇机关及补助对象本人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以上。公示期间无问题的,由乡镇党委将确定的拟补助对象名单、《韶山市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委组织部。
4.审批。市委组织部对乡镇党委呈报的申请补助对象进行研究审定。必要时,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派出联合调查组,对有关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5.发放。经审批合格的补助对象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由乡镇直接发放到人。补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乡镇领取。补助金额按月计算,每年一月份一次性发放上年度补助金。
6.撤销。对弄虚作假、冒领补助的对象,一经查实,除取消补助资格外,要追回冒领的补助款项,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补助对象在领取补助期间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4)款规定情形的,由所在乡镇党委核实,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后予以撤销。补助对象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补助款。实行补助对象年审制。每年由补助对象所在村、乡镇党委对补助对象审查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对当年死亡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补助资格的,予以注销。年审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份。
五、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市委组织部为这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最终核定;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补助部分资金的筹集、拨付;乡镇党委、政府是离任村干部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离任村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信访稳定工作,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摸底、审核、呈报、年审工作和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严格把关,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六、其他
1.全市每年12月份集中办理一次新增补助对象审批手续,新增补助对象申报审批手续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
2.补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3.关于任职时间的界定。
(1)凡属组织任命的村干部,从上级党组织任命之日算起。凡属选举产生的村干部,自当选之日算起。离任时间截至离任当月。
(2)累计计算离任村干主职任职年限时,只计算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时间。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任职时间合并计算。间断时间不计算。兼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不重复计算,只计算任职时间较长的一职。
累计计算其他离任村干部任职年限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其他职务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间断时间不计算。兼任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其他职务的,不重复计算,只计算任职时间较长的一职。
(3)任职时间计算精确到月。
4.农村建制镇居委会离任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本规定执行。享受固定补助的除外。
5.到2007年底符合补助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从
6.本规定由中共韶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韶山市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审批表
附件2:韶山市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对象花名册
附件3:韶山市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公示
(此件发至行政村)
中共韶山市委办公室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韶山网
作者:党建组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