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韶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韶山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景区、园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在本市省道、铁路、县乡公路、通村通组公路、溪河两岸两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在本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城范围内生产、经营、居住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以上单位和个人统称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责依据为违反《韶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韶山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门前三包责任书》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第四条、韶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违责情况的处罚。
第五条、违责处罚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单位违责问题作为年终绩效考核扣分依据;二是责任人违责问题处以经济处罚。
第六条、责任人责任范围违责经济处罚规定
1、卫生方面:暴露垃圾每次罚款20元,成堆垃圾每次罚款50元,成片垃圾每次罚款100元;无垃圾池和垃圾收集容器每次罚款200元,无垃圾桶每次罚款100元;乱贴乱画一例每次罚款10元。
2、秩序方面:乱停乱放车辆一例每次罚款10元,晾晒和堆放有碍观瞻物品一例每次罚款10元,临街饲养家禽宠物一例每次罚款10元,占道经营一例每次罚款50元,乱摆摊担一例每次罚款50元,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偷盗、污染一例每次罚款100元。
3、绿化方面:花卉苗木出现偷盗、损坏、践踏一例每次罚款50元,有坑洼积水一例每次罚款10元,遇大雪有积雪一例每次罚款20元。
来源:市创国卫办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