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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法院发出第一例禁止令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凯文 编辑:刘峻辰 2012-07-19 15:26:01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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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新闻网 (余拙 凯文)  7月16日,韶山市人民法院针对不法人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发出第一例禁止令。

  韶山市人民法院经庭审查明:2011年4月至今年2月,被告人冯某、彭某在韶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里经营猪大肠加工作坊,从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某化工店购进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对猪大肠进行漂白后,销售给株洲市石峰区响水岭综合市场、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菜市场等地的批发商,然后卖给消费者食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过氧化氢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为保护食品安全,打击犯罪,韶山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冯某、彭某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禁止被告人冯某、彭某在三年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活动。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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