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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堆沙石引祸 起诉调解获赔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周建国 编辑:刘峻辰 2012-09-06 16:58:49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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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周建国)  近日,韶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乱堆沙石引发的公路交通妨碍通行责任纠纷,责任方当庭给付了赔款,该案圆满地划上句号。

  某建筑施工方在韶山市银田镇集市公路旁建房,为了方便在公路边违规临时堆放沙石。唐某驾小车经过此地时,下着小雨,公路无路灯,在避让右边堆放的沙子石子及摩托时,将车辆驶入左边车道与相对而行的王某车辆相撞,所幸人员无伤害,但造成了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责任,唐某负全责。经调解,王某的车辆损失6000元,由唐某赔付,唐某赔付王某的损失在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但唐某自已车辆损失6000元因故未获保险理赔。唐某以某建筑公司及市公路局作为被告,以两被告公路交通妨碍通行责任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两车损失12000元。另,经审理查明,发生事故的公路属于双车道,有中心线,堆放沙石子占用左车道五分之一,属临时堆放。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损失范围及双方责任问题。

  主审法官分析认为,一、原告的损失。原告对王某车辆损失己赔偿,但其损失在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不能重复索赔,即使要赔,也是已赔付的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原告的损失只有自己车辆修复的费用6000元。二、责任问题。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作为原告唐某在自已车道前右边有障碍物沒有减速或停止让对方车通行,而驶入对方车通,与对方车辆相撞,属于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被告某建筑公司违规堆放沙石子,占用有效路面,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特别晚上,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易引发事故。作为被吿公路局对施工单位临吋堆沙石,沒有证据表明对此未监管戓监管不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次事故造成的原因分析,原告唐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负同等责任。

  双方当事人认同了法官的分折,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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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拙 周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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