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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被征拆 利益分配起纷争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红土 编辑:刘峻辰 2012-09-13 08:47:52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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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红土)  近日,韶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经过第21次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历时一年六个月、涉案标的188万元的征收款的分配纠纷。

  韶山在城市建设中,决定在韶山乡韶光村兴建华润希望小镇。其中,一正在经营的汽车厂属于拆迁对象,但安置补偿等方面迟迟未达成共识。该问题成了整体工作中必须攻克的难题。韶山乡政府作为拆迁人,该厂负责人作为被拆迁人,双方于2011年8月17日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共计补偿款188万元。

  征收款的分配引发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矛盾。2006年4月15日,李某等3人租用某村民组土地,租期15年,准备开设汽修厂,建了办公室、一些厂房等。兴建时,李某预收了胡某等2人11万元租房押金。2007年4月12日,李某3人与胡某2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把厂房租给胡某2人,租期15年,从2006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止,每年租金25280元。胡某承租后,扩建了部分房屋及设施经营汽修厂。就如何分配188万元的征收款,李某等3人与胡某2人之间闹得不可开交。之后,当地政府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先拆除房屋,后由法院裁决补偿款分配问题。拆迁问题解决了,但补偿款分配问题未解决。

  胡某于2011年9月以要求合理分配188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诉至韶山法院。法院受理后,因双方争议标的大,无法达成共识,一审判决原告胡等2人应分得57万余元,余下131归被告李某等3人。李某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主审法官分析认为,仅从法律层面上很难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如其中争议最大的一笔企业停业损失48万元,原告胡某认为,经营企业属于两原告,停业损失当然全属原告。被告则认为,自己租用村民组土地建了厂房,又以租赁形式获利,现拆除厂房造成了被告停业损失,其补偿应归被告。对这笔钱的归属问题法官也难评判,即使评判了很难得到双方的认同,原因是双方诉讼期望值过高,造成难已调和的矛盾。

  主审法官分别认真聆听了双方的陈述后,与双方建立了相互信用的基础。开庭后两个月内,每星期两次或电话或当面交谈做疏导工作,经历了当事人坚决反对调解,被动接受调解到主动申请调解的几个艰难历程。在第21次调解时,原、被告双方终于满意地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红土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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