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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姻缘难续 第二次起诉调解离婚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红土 编辑:刘峻辰 2012-09-20 08:19:35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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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新闻网讯 (余拙 红土) 离婚案中的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的,属于特殊的弱势群体,在处理中应当充分维护其诉权并妥善处理好。近日,韶山法院民事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为聋哑人的离婚案件,当庭调解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都很满意。

  王小山是天生聋哑人,18年前,其父母托媒婆谈了一门亲事,女子叫李小梅。小梅及其父母认为小山虽是聋哑人,但心智正常,长得也不错,加之小山家地域、家境都还好。在媒婆的催促下,小山和小梅相亲后的第三天定了婚,二个月后领取了结婚证并举行了婚礼。结婚后,小山父母对小梅倍加呵护,小梅与小山随着时间推移,两人逐渐用手式、表情交流。

  一年之后,小梅生育了一子。在外人看来,小梅确是一个好媳妇,与夫家人和谐过了18年。现在儿子也考取了一所职业学院,还有一年就要毕业。从2010年开始,小梅外出在企业打工,情况有所变化,小梅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甚至不想回家。2011年10月,小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小山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小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官分析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被告是聋哑人,其夫妻口头交流有限,但仍可通过手式、表情进行交流,夫妻和谐地生活了18年,婚后建立了真感情。原告在一年之内两次起诉离婚,法院仍可判决不准离婚。但在庭审调解中,原告表示第二次离不了,第三次离,第三次离不了,第四次……直至到离婚为止。原告铁了心地要离婚,离婚也只不过是迟早的事。被告方慎重考虑后,同意在这次调解离婚。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原、被告不多的共同财产归被告;原告承担儿子大学最后一年的学费及部份生活费20000元;无其他争议。 (文章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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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拙 红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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