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
《韶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韶山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韶山市委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韶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城市创卫工作力度,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十个方面内容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观念,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标本兼治和建管并重的原则,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提高市民的卫生健康意识。把韶山建成环境优美,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稳定,秩序良好,市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的宜居生态城市。总体目标是:力争在2016-2017年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目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进一步强化市爱卫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明确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3、进一步健全街道社区爱卫工作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切实解决爱卫工作与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强基层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建设,居委会和机关单位配备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市政府制订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并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内容。
5、进一步搞好爱国卫生法制建设,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制化管理。
(二)健康教育
1、加强全市健康教育机构建设,提高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能力。
2、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城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80%以上。
3、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降低到3%以内。
4、各级医院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5、社区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达70%以上。
6、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7、大众传媒积极开展健康教育,韶山报、红网韶山站、韶山电视台需开办健康教育栏目,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市民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8、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取缔城市建成区内的烟草广告,大力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建成一批省市级无吸烟先进单位、健康教育示范医院。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职责,经费落实,管理规范。
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的硬化和维护,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加强广告、牌匾、摊点、车辆停放等的规范管理;搞好城市亮化、美化,路灯亮灯率达98%以上。
4、进一步落实城市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次干道实现18小时保洁,小街小巷实现12小时保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40%以上,垃圾收集运输全部密闭化。
5、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建设,搞好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
6、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加强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建设,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
7、进一步规范农副产品市场的管理。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卫生管理措施落实,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经营食品的摊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禁止违禁野生动物的销售。
8、加强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全面实施密闭运输。
9、加强城市建成区的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36%以上,绿地率达31%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8.5平方米以上,绿线管制制度落实。
(四)环境保护
1、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市政府议事日程,建立环保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环保工作和解决环保重大问题。
2、加强城市河道、湖泊的环境保护,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无垃圾杂物;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
3、加强烟尘控制。取缔燃煤炉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4、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加强区域环境噪声治理力度,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0分贝以内。
(五)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
1、市政府将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制定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2、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监测队伍建设。
3、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报告体系及制度。
4、加大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素质,完善经营单位的卫生设施,落实各项卫生消毒措施,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5、重点加强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的卫生管理。
6、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95%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实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和监测,所有的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卫生合格率达到规定的要求。确保无重大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有关规定搞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2、进一步搞好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控制在2%以内。
3、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4、加强医疗废弃物和医源性污水的处理,完成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建设。
5、实行计划免疫周门诊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工作,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及五苗全程接种率均达95%以上。
6、进一步搞好无偿献血工作,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达90%以上。
(八)病媒生物防制
1、采取科学防制措施,进一步加强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巩固提高灭鼠、灭蝇达标成果,开展灭蚊、灭蟑达标活动,实现灭鼠、灭蝇、灭蚊、灭蟑四项全面达标。
2、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加强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的治理。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进一步完善社区和单位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动员广大市民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单位的密闭式垃圾收集设施建设。
3、进一步搞好市民饲养宠物的规范化管理。
4、进一步强化社区的卫生管理职能,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指导服务作用。
6、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组织建设,搞好居民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
7、进一步落实单位卫生“门前三包、院内达标”责任制。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纳入城市卫生管理范畴,按城区的标准实施管理。
2、明确卫生管理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列入政府的改造日程,统一规划,逐步完善卫生基础设施。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9月30日前)
建立健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机构和工作网络;制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五年规划;分解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参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二)攻坚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全面开展各项工作,自查各项指标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10个基本条件全部达标。
(三)冲刺迎检阶段(2016年7月1日至2017全年)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巩固提升创卫成果,迎接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的暗访和技术评估,确保考核通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政府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日常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落实专人主抓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二)明确职责,搞好配合。建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部门分工负责制,将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做好工作。各责任单位的“一把手”为创建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要精诚团结,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三)立足长远,加大投入。市政府要立足长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大投入换取大变化,为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奠定基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完善本系统、本单位的环卫设施,搞好亮化美化工作。
(四)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作为建设“五个韶山”的重要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新闻媒体要加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五)加强督查,兑现奖惩。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对有关责任单位、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与干部的任用和奖惩挂钩。定期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体、督查通报等途径,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