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刘卫平) 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状告贷款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是合情合理的,只因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担保人主张保证责任,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成某的诉讼请求。
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被告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2007年2月6日至2012年2月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如约偿还借款,且已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3年5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及被告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未向被告成某主张保证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韶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为有效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应于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否则,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刘卫平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