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肖琳) 武某是个热心肠的人,特别是对待朋友的请求,都是尽心尽力地帮忙。前段时间他就帮朋友李某做了一笔借款的担保,本以为是为朋友救急而做的好事,却不料引来一身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原告武某起诉被告李某为追偿权纠纷,被告李某在原告武某为其签署担保书后即不知所踪,后债主找到武某,要求其还款。无奈武某只得先行代被告偿还该笔款项。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作出由被告李某偿还原告武某代为偿还款项的判决。
可是武某在宣判后却提出自己的不满意见:“我还代被告向他的债主偿还了1万元的利息呢!为什么法院不判决被告偿还这1万元给我?”
“作为担保人,你为被告向债权人进行担保,然后代被告向债权人进行偿还,并向被告追偿,是符合法律规定,这一点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但是被告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你向债权人清偿的1万元利息是超出主债权的范围,法律对超出的部分诉请是不予支持的。”承办法官刘卫平耐心地向他释明法律规定。
“哎!这个教训是花了大价钱买来的,一定要告知身边的亲朋好友,让他们也和我一样铭记于心呀!”武某紧握住手中的判决书。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肖琳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