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丹阳 林慧)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秉承感化教育为主的刑事处罚原则,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今年7月底联合下发的《关于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8月6日,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对一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予逮捕。
犯罪嫌疑人欧某是一名17岁的在校学生。今年4月18日,因为朋友与他人发生争执,在朋友的纠集下,一行十几人手持砍刀、铁棍将文某砍成轻伤,并将文某驾驶的小车砸坏。7月14日,欧某投案自首。次日,欧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市公安局提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欧某系在校学生,主动投案自首,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犯罪处理,遂对欧某依法不批准逮捕,同时还奉劝欧某好好读书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
检察官提示:青少年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多学习法律等知识,不参与打架斗殴等活动,远离社会不良行为。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丹阳 林慧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