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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霸占安置款 法援追回养老钱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梁春燕 编辑:刘峻辰 2013-09-10 09:27:40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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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梁春燕) 近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市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处了一起因安置款引发的家庭纠纷,替两名7旬老人追回了养老钱。

  家住永义乡永泉村的七旬老人彭某与老伴严某系再婚夫妻,盛某系严某的儿子,彭某的继子。1984年,彭某与严某夫妻在户籍地永义乡永泉村铁公托组建有一栋平房。2012年7月,某项目部没有通过彭某与严某二老,而是直接与盛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把二老的房屋征收,其中严某是货币安置,为74800元,彭某是宅基地安置。后在村上调解下,彭某把宅基地以70000元价格转让给盛某,由盛某建房,并承担所有建房费用,同时保证二老的居住权,并约定上述款项以彭某的名义存入银行的方式给付。盛某在得到安置补偿款后,并没有如约把钱即时给付二老,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存入某项目部。二老均为七旬老人,没有劳动能力,这笔钱是他们养老、看病的保障。由于盛某不及时给付,使二老的生活陷入困顿,多次找盛某要钱,只支付了5000元,剩余的一直没有给付,二老请求乡村出面处理,盛某也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彭某二老选择法律途径,今年7月8日,二老来到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继子返还养老钱。

  申请人彭某与严某均为老年人,根据法律援助相关政策,法援中心对其免予经济条件审查,立即指派律师为其办理。律师接手案件以后,立即对案件情况做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并仔细询问,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据。经了解,二老与盛某的一份协议中约定,盛某给严某一万元做生活必需资金,对于严某74800元安置费没有作出约定。律师认为,协议中的1万元不应当作为严某放弃了74800元安置费的理解,因为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严某放弃该款项。协议中的1万元是作为严某的生活费,如果盛某要求在74800元中扣除这1万元是可以的,但是绝不能认为是严某对剩余款项的放弃。

  基于保持孝敬父母,赡养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在代理人与法院的共同努力之下,经多次交涉,近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由盛某给付彭某二老132800元,此款项由双方共同到工业园领取;二、二老居住新建房屋一楼,但所需的建设、厨房设施由彭某自行添置;三、某项目部的农田直补由彭某领取,自行购买粮食。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生效。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梁春燕

编辑:刘峻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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