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苏新河) “我的身体恢复情况良好,非常感谢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近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来到永义乡东湖村朱师傅家进行回访。朱师傅对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2012年11月17日17时26分许,朱师傅驾驶助力车由韶山大道直行,驶往天鹅路口红绿灯方向,遇后方欧某驾驶小轿车由韶山大道驶往天鹅路口右转时,将朱师傅连人带车撞飞十多米后倒地,导致朱师傅头部及肩甲部受伤,多处软组织挫伤,车辆受损严重,驾驶员欧某驶离现场。
第二天上午,欧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到医院为伤者垫付医药费。2012年12月24日,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欧某因违章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师傅无责任。经湘潭市司法鉴定,朱师傅身上有两处严重的伤,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建议出院后全休三个月。
欧某刚开始时积极垫付医药费,车子被交警队释放以后,对于后续的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拒不赔偿,朱师傅多次找欧某协商未果。后经人介绍,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几近绝望的朱师傅心中又燃起了希望。今年7月1日,朱师傅来到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相关情况,并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朱师傅,并认真审查了相关情况,认为朱师傅情况特殊,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当即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中心办理交通事故类纠纷经验丰富的刘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
指派律师接手案件以后,立即向朱师傅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帮助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经调查了解到,欧某驾驶的小轿车车主并非欧某本人,而是欧某的父亲欧某某,并且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于是决定将欧某,欧某某以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7月2日,指派律师帮助朱师傅计算相关损失,并代为书写民事诉状递交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8月7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承办人据理力争,认为保险公司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后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8月15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68328元;被告欧某及欧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12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共计获赔69453元。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苏新河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