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龙海腾)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2008年10月14日,肖某因手中拮据,在肖某某的提议下,打算去公路上拦车弄点钱花。当晚23时许,两人来到竹鸡段往湘乡方向两公里处公路边等候伺机作案。凌晨1时许,一辆载鱼的货车经过此处,在此等候多时的两人手持钢管将货车拦住。肖某攀至副驾驶室,以暴力威胁——若不给点鱼以及烟钱就要砸车,打人。车内的驾驶人员因恐惧被迫交出500元现金和10来斤鱼。
作案后,肖某一直在逃,今年4月18日,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肖某在肖某某的提议下一时冲动拦车索要财物,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肖某及肖某某手持钢管,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公私财物,触犯了刑法,犯下抢劫罪。但肖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龙海腾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