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林慧 汪丽亚) 贺某酒后被别人的车灯照到了眼睛,感觉不爽,冲动中一拳击中对方左眼,致使对方受伤。第二天酒醒后贺某后悔不已,主动投案自首,并和对方达成刑事和解,贺某这一拳代价不菲——赔偿对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11月4日,检察机关对贺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2年10月1日国庆节,犯罪嫌疑人贺某和朋友晚餐后前往市内某歌厅玩耍,在停车时,因为被沈某的车辆大灯照到了眼睛,喝了点酒的贺某顿感不快,随即下车与沈某拉扯。沈某见贺某满身酒气,不欲搭理,但贺某却更加“得味”,一拳头砸中了沈某的左眼,沈某顿觉眼冒金星,视物模糊,遂摔倒在地,眼见闯了祸的贺某立即逃离了现场。
第二天酒醒的贺某后悔不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沈某的眼睛所受伤为轻伤。后经双方自行和解,贺某赔偿了沈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沈某对贺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今年7月15日,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贺某酒后冲动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嫌疑人贺某没有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好,又与被害人沈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沈某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于11月4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林慧 汪丽亚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