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赵亚军) 因养父务工受伤,庞某在与承包人毛某协调赔偿事宜过程中发生冲突,一怒之下一耳光扇在对方脸上,毛某经治疗出院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庞某赔偿毛某7000元。
毛某与庞某均系韶光村村民。2013年3月,毛某承建了一栋房屋建设,雇请了庞某的养父做工,在施工过程中庞某的养父致伤。庞某出面与毛某进行协商。在村委会组织调解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庞某一怒之下一耳光扇在毛某脸上。事后,毛某被送往韶山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用544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系被告庞某养父发生意外受伤的赔偿事宜,原告毛某未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原、被告在协商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原告毛某对纠纷产生负有一定责任。但庞某对毛某实施人身伤害,是本案产生的主要原因,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负有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被告庞某承担原告损失的85%,赔偿原告毛某各项费用共计7000余元。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赵亚军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