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寒冰) 5月27日上午9时,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来到韶山乡某村村部,与村官一道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未婚同居诉退彩礼引发的民事纠纷,并当即兑现,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刘某系宁乡县某镇男青年,在我市打工。王某系韶山乡女青年。刘、王正是谈婚论嫁的年龄。2013年2月,两人同在我市某米粉店打工认识。同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8月开始同居生活。有时居住在王某家,有时居住刘某租住的房间。同年9月王某做了一次人工流产。同年农历10日20日,刘、王及亲属在王家举行订婚,商谈结婚事宜 ,由刘家给付了王家2万元现金。
订婚一个月后,双方再次商谈结婚事宜时,王家认为,原来已讲好了结婚男方的户口要迁到女方;而刘家认为,原来没有讲迁户口的事,不同意迁男方的户口。双方各持己见引发退婚争执,后经王家所在的村、乡两级调解无果,刘某遂于今年3月11月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退还彩礼。
另外,刘某与王某在恋爱期间,刘某送了价值为2100元的戒指给王某。刘某在恋爱及同居期间在平时的节日给王某父母的人情钱物价值约4000余元。
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告给付被告的现金2万元,双方认可,应认定为彩礼。在恋爱期间,原告送给被告戒指的目的为增进感情、且价值不大,不宜作彩礼处理。原告在平时过节等送的礼金及礼品属于人情往来,不作彩礼处理;关于退婚的过错问题。法院认为无论是何种情况都不应成为男女结婚的障碍,故原、被告都有责任;关于彩礼是否退还问题。就本案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返还。法院考虑原告与被告已同居生活4个月,导致被告怀孕1次、流产1次,对被告在身体和心里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不应全额返还彩礼。被告主张彩礼款已在同居生活期间全部开支,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彩礼的70%即14000元。
判决已做出来了,但法官没有立即宣判,为化解矛盾,使判决双方认可,法官决定在宣判前最后一次组织原、被告及双方父母调解。地点在村部调解室,调解以村官当主持,法官当配角。仅半个小时时间,双方在村官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退还彩礼15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寒冰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