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沈蹦) 摩托车与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拖拉机驾驶员负次要的责任,却不得不背负大额赔偿款,因为没为自己的拖拉机购买交强险,由此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
今年1月,被告刘某驾驶拖拉机与原告贺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贺某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原告贺某构成八级伤残。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贺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垫付了5680元之后不再赔偿, 原告贺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15431.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案被告刘某系拖拉机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其中:医疗费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贺某的损失为150390.19元,被告刘某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73136.57元。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被告刘某尚应承担23176.09元(77253.62元×30%)。扣除已支付的费用,被告刘某还需赔偿原告90632.66元。
法官提醒: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刘某的拖拉机没有依法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引起的后果是剥夺了原告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如发生交通事故,未购买保险的车主就得履行本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沈蹦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