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韶山市委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发〔2010〕12号)和《中共韶山市委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韶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设立韶山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由原市建设局承担的污水处理行业管理职责。
(三)划入由原市发展改革统计局承担的水库移民管理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水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制定全市水务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市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水务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务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地方性水务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水务行业建设市场的准入制度,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旱工作,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涉水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涉水法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仲裁水事纠纷。
(七)指导农村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