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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贷款需谨慎 一人未还全担责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刘卫平 编辑:刘峻辰 2014-09-10 15:32:22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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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刘卫平) 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小额联保贷款案,被告李某虽然按期归还了自己的借款,但由于贷款的联保性质,被法官判决对联保成员未归还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李某、唐某、王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小额联保协议》,约定3被告组成联保小组,互为小组成员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日,3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各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就借款期限、利率等进行约定。

  《小额借款合同》到期后,李某虽然按期归还了自己的借款,但唐某、王某未履约。原告一纸诉状将李某、唐某、王某同时告上法庭。被告李某辩称:其已按期偿还借款,不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某辩称:其不是实际用款人,仅受人之托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应由实际借款人偿还该借款。

  法官认为:被告唐某、王某、李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联保协议》、《小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被告李某名下的借款已按约偿还完毕,但其对被告唐某、王某名下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某辩称其不是实际用款人,但不影响其按约偿还借款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唐某、王某限期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李某对被告唐某、王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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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拙 刘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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