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郭春华) 丈夫是军人,客观上决定了夫妻聚少离多,感情缺乏交流;妻子上诉离婚,法官认为只要加强沟通,夫妻感情可以和好,近日,市人民法院法官判决,对妻子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2011年初经人介绍相亲认识。陈某当时系现役军人,两人相识月余便确立关系。随后陈某返回部队,双方电话沟通联络感情并于2011年4月在陈某驻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生育了一男孩。因被告职业特殊,客观上决定双方聚少离多,感情交流少,加之婚前未彻底了解便仓促结婚,婚后妻子在韶山生活,两人之间未建立夫妻信任感,生活中双方积累了一些矛盾。2013年陈某退役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夫妻俩于2013年10月分居。今年5月,妻子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具备感情基础,并生育了子女,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大部分时间在部队服役,客观上导致原被告双方沟通少,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感情可以和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作者:余拙 郭春华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