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外地民工遭遇工伤 法援助其成功维权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编辑:刘峻辰 2016-04-25 16:54:09
红色韶山
—分享—

  韶山新闻网讯(余拙 梁春燕) “感谢法援中心的帮助,成功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家住湖南省新化县琅塘镇辽远村的村民刘某来到我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该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

  刘某于2013年11月28日与湘潭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刘某的工作岗位为木工,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为不低于200元/天。随后刘某依照合同约定,在该建设公司的安排下,在韶山市某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工程主体项目建设的工地上工作。2013年12月21日17时左右,刘某在拆除工地四区二楼支模架时不慎从高约3米处摔下,造成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2014年5月16日,刘某的伤情被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2月13日,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刘某多次找该建设公司请求给予工伤待遇,被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刘某是外来务工人员,举目无亲,又因为受伤花费大量费用且收入来源中断,经济陷入困顿,无奈之下,刘某根据他人推介来到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法援中心认真审查了案件相关情况,并考虑到刘某自身经济确实困难的现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典明律师事务所张小虎律师承办该案。张小虎接手案件以后,详细询问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告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张小虎的指示下,很快搜齐了医疗票据、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相关以及该建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

  2015年7月28日,张小虎及时为刘某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2015年11月2日,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但是被申请人湘潭某建设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裁判,韶山市仲裁委决定缺席裁判。在庭审中,张律师依据相关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造成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81766.49元。后2015年11月29日,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缺席裁决: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72566.29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来源:韶山市新闻中心

编辑:刘峻辰

阅读下一篇

返回韶山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