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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redcloud 2020-02-03 15:22:10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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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疫情形势和韶山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处置拒绝隔离治疗的违法行为。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严厉打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命令、决定及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严厉打击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五、严厉打击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负有防控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不负责任,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六、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高价销售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高价销售口罩等防疫物资,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七、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来源:韶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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