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期实现创国卫目标,根据中共韶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坚持阶段性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评比与重点事项督查督办相结合,创卫任务完成情况与实际工作成效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考核范围包括各乡镇、社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共性任务和个性任务。共性任务主要包括机关单位卫生、创卫台帐资料档案管理、创卫宣传教育、创卫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月报制度,会议制度)。个性任务主要是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创建办、市创卫办、创卫各专业组下达的各项阶段性和年度工作任务(包括各项督查督办、工作整改等任务)。
第五条 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随机暗访等方式。
第三章 考核组织、时间和程序
第六条 阶段性考核由市创卫办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市创卫办会同市创建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乡镇、市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年度考核分中期和末期分别进行。中期主要是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年末对全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社区每季考核一次,实行文件、会议通报制度。
第四章 计分办法
第八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百分率换算。共性任务20分,个性任务80分,个性任务分值按各项任务在整体工作中的权重,由市创卫办科学设置。因各考核对象承担创卫工作任务不尽相同,应得分值亦不同,按完成任务百分率计算,即
完成任务率= |
考核项目实得分 |
×100% |
考核项目分 |
第九条 在阶段或年度检查结束后,由市创卫办根据以下实际情况适当加3-5分。
(一)超额完成阶段性或年度工作任务的;
(二)阶段性考核排名名列本类前列的;
(三)在国家、省、湘潭市技术评估或考核验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十条 在阶段或年度检查结束后,由市创卫办根据以下实际情况适当扣3-5分。
(一)没有按时按质完成督查督办事项,整改工作不力的;
(二)在国家、省、市暗访中暴露问题较多或同一问题媒体反复曝光的。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阶段性考核结果由市创卫办通报。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当年对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总分值。
第十二条 在阶段或年度考核中,每类排名最后一名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或市创建办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管、驻韶单位创国卫工作,由市创卫办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市绩考办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创卫办负责解释。
来源:市创国卫办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