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2011—2014年)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的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对城市实施综合整治,使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显著改善,生态与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城市管理与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经过4年努力,到2014年韶山创建成为国家卫生城市。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依托,以城乡卫生创建工作为载体,以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为基础,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宣传、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
(二)全国爱卫会文件:《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3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1997〕5号)、《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现场考核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发〔1997〕28号)。
(三)湖南省地方性法规:1997年9月29日颁布《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9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69号)。
(五)《韶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四、规划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筹安排。
(二)明确职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五、规划年限及范围
(一)规划年限。本规划年限为2011年至2014年。
(二)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韶山城区、景区、园区及清溪镇、韶山乡部分村。
六、实施步骤
(一)创建启动阶段(2011年7月—12月):编制韶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单位)成立创建工作机构,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2月):各创建责任单位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和目标任务分解要求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整体推进创建工作;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初步建立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开展除四害单项达标工作;开展经常性明查暗访,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创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存在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邀请省市爱卫会进行调研指导。
(三)自查申报阶段(2013年1月—2013年12月):市创卫办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组织全面自查考核,梳理问题,查漏补缺,切实整改;邀请省爱卫会专家组进行调研督查考核,并按照省爱卫会的指导意见进行整改;各责任单位做好资料收集、汇总工作;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汇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向省爱卫会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的书面申请。
(四)巩固迎检阶段(2014年1月—2014年12月):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经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会推荐,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受理后,按照暗访、技术评估、专家组审定等考核程序接受全国爱卫会专家组的正式考核验收。
七、重点工作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3、市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乡镇、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6、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1、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3、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4、乡镇、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5、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市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8、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市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站、火车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7、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1、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4、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6、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六)食品安全
1、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2、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3、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4、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5、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6、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7、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8、政府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9、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5、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7、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8、市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八)病媒生物防制
市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要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置、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2.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0%。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4、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9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5、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6、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7、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
8、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或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的镇。
八、规划实施
本规划的实施,由韶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主要指标和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间,制定考评办法,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卫办”),负责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组织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和阶段总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九、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领导,市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员从卫生、住建、环保、公安、公用事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抽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要建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创卫工作。
十、保障措施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才能确保创建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亲自抓落实。要切实把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任务,实行目标管理。要完善创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和问责制。
(二)强化宣传,广泛发动。要在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发挥出来,营造“全民创卫,全民共享”的良好氛围,使人民群众理解创卫、支持创卫、参与创卫,真正成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不竭动力。
(三)强化督查,严格问责。要建立多层次的督导考核评比制度,开展经常性检查评比,建立健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制,引入激励机制,制定奖惩措施,确保创建工作政令畅通、行动统一、取得实效。市委办、市政府办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畴,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市委、市政府将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未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曝光,对造成重大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健全机制,加大投入。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领导机制、投入机制、法规机制、督查机制、奖惩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投入,安排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除“四害”、健康教育等专项工作经费。同时,通过积极争取项目、招商引资、有偿服务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来源:市创国卫办
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