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部门考核办法(试行)》和《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乡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市直、双管及驻韶各单位:
《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部门考核办法(试行)》和《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乡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部门考核办法(试行)》
2.《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乡镇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韶山市委办公室
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
附件1: 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部门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落实“五个韶山”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城乡面貌大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大发展的作用,打造干净卫生、整洁有序、文明优美的城乡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根据《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意见》,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标准 旅游环境秩序优良;卫生环境整洁明亮;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二、考核对象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驻韶单位。 三、考核机构 成立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何锋任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韩波,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成小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劲松,市人大副主任陈育才,副市长黄铁华,市政协党组副书记钟立新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政府办、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文体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创建办”为成员单位,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综合指导组”负责。 四、考核内容 旅游环境整治、卫生环境整治、社会管理创新、基础工作。(详见附表) 五、考核办法 1、实行分类考核(旅游环境整治、卫生环境整治、社会管理创新、基础工作各100分),折算计分(总分100分)。其中有旅游环境整治工作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按旅游环境整治40%、卫生环境整治20%、社会管理创新20%、基础工作20%的比例折算计分;没有旅游环境整治工作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按环境卫生整治40%、社会管理创新40%、基础工作20%的比例折算计分,考核细则见附表。 2、考核工作采用日常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实行月通报、季考核讲评、年终综合考评制度,季考核得分以每月抽查考核的平均分计算。各单位每月对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得出自评分交牵头单位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综合指导组,以备抽查;综合指导组每月对各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记录在案。每季度对各单位综合整治情况进行讲评,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3、每小项实得分和扣分不能超过该小项标准分值。 六、奖惩办法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年度综合考评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将各单位划分为一、二、三类,一类单位按被考核单位个数的20%、三类单位按10%确定,市委、市政府对一类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三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适当处罚,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附表:1.旅游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考核细则 2.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考核细则 3.社会管理创新目标考核细则 4.基础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附表1:
旅游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考核细则
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 分值 |
评分方法 |
实得分 |
旅游市场环境 |
景区内无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低于成本价竞争现象,无聘用无证导游、租用无正规营运手续车辆接团现象,无“黑导”带团和导游拿回扣现象。 |
20 |
每发现一起不合格扣1分 |
|
景区内无喊客拉客宰客,流动叫卖,带客给回扣,围追兜售现象,无利用刻卡、开光、捐功德钱等迷信活动欺诈游客,违规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 |
20 |
每发现一起扣1分 |
|
|
景区内无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无不按餐饮、纪念品行业自律最高价格执行行为,无违法经营与毛泽东同志形象相关的产品和音像书刊制品现象。 |
10 |
每发现一起扣1分 |
|
|
卫生环境 |
景区内卫生环境整洁,可视范围内无垃圾及白色污染物,垃圾及时清运,门店经营规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无违反食品卫生安全现象。 |
20 |
每发现一起扣0.5分 |
|
交通环境 |
景区内道路畅通,无乱停乱靠现象,无黑的、摩的非法营运现象,无线路车随意抢客和甩客现象,无出租车拒载、宰客、服务意识差等现象。 |
20 |
每发现一起扣0.5分 |
|
游客投诉 |
接受游客投诉要文明、规范,处理公平、公正、及时 |
10 |
未按要求处置的每次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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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考核细则
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 分值 |
评分方法 |
实得分 |
门前三包责任区 |
本单位办公区、院落、宿舍区、食堂、公共厕所等责任区卫生干净整洁,无垃圾、树叶、果皮纸屑、四害等现象。 |
20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
|
所辖房屋墙面无乱贴、乱挂现象,所辖区内无乱堆、乱停、乱放现象,广告设置符合规定要求,无牛皮癣、小广告现象,无裸土现象,无杂草丛生现象,绿化无偷盗、损坏现象, |
20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
|
|
“门前三包”路段、绿化带、门店等责任区域卫生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单位责任门店“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
20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
配备有垃圾桶,垃圾池等必配的设施设备,并对垃圾及时进行清运。 |
10 |
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少一处扣2分,垃圾未及时进行清理的扣2分。 |
|
|
责任路段 |
责任路段卫生环境整洁,交通秩序良好,门店经营规范,并进行文明规劝。 |
30 |
未按要求落实任务每次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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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社会管理创新目标考核细则
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 分值 |
评分方法 |
实得分 |
安全防范 |
加强安全管理,单位有门卫、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值班制度健全并落实,有效控制案件发生。 |
25 |
安全防范措施及设施设备每缺一项扣3分,每发生一起重、特大刑事案件扣3分,一般刑事案件扣2分治安案件扣1分,门卫值班未到位的发现一次扣1分。 |
|
教育管理 |
加强干职工教育,干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无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 |
25 |
所属干职工被刑事处罚的每人每次扣5分,被治安处罚的每人每次扣3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每次扣2分,发生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的每次扣5分。 |
|
车辆管理 |
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单位车辆、干职工私家车在本市范围内无交通违规现象。 |
25 |
单位车辆违章每发现一次扣2分,单位干职工私家车违章每发现一次扣1分。 |
|
出租房屋管理 |
加强单位所辖范围内出租房屋、门店及人员的管理,无治安、刑事案件发生。 |
25 |
所发刑事治安案件按第一项规定扣分,人员违法犯罪按第二项减半扣分。 |
|
附表4:
基础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 分值 |
评分方法 |
实得分 |
工作机构 |
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员、经费。 |
25 |
每缺一项扣5分 |
|
工作方案 |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上报综合指导组 |
25 |
未制定方案该项不得分,有方案未上报扣5分。 |
|
氛围营造 |
提高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参与意识,开辟宣传专题专栏,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宣传报道,有宣传教育活动及氛围营造措施,广泛宣传本单位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每季度不少于一条。 |
25 |
无宣传教育及氛围营造内容扣5分,未及时开展宣传和上报信息扣1分。 |
|
长效机制 |
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长效机制,落实效果好。 |
25 |
未建立长效机制的该项不得分,机制不健全的扣5分,效果不明显的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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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乡镇考核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落实“五个韶山”建设目标,努力实现城乡面貌大变样,不断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各乡镇。
二、考核机构
成立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何锋任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韩波,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成小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劲松,市人大副主任陈育才,副市长黄铁华,市政协党组副书记钟立新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政府办、市公用事业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技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爱卫办、市“创建办”为成员单位,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综合指导组”负责。
三、考核内容
按照韶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详见附表2)。
四、考核制度
1.抽查考核制。采取日常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乡镇每月对所属村、社区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清溪镇含所辖社区),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综合指导组每月对乡镇和所属村、社区进行随机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20%的行政村、社区),每季进行一次综合排名,季评分以每月抽查考核的平均分计算。
2.整改督办制。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完成较差的乡镇、村、社区实行督办制,由市“整治行动综合指导组”下达督办函,对督办事项限期10天整改到位。市“整治行动综合指导组”及时跟踪督查整改情况,同时将督办事项的原因、整改情况上报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乡镇的联点市级领导。
3.挂牌问责制。对经督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实行挂牌问责,挂牌期限为半个月,挂牌期满整改不到位的,从该乡镇考核得分中扣除2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进行诫勉谈话。
4.百分考核制。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乡镇考核满分为100分,每小项实得分和扣分不超过该小项标准分值。
五、奖惩办法
1.对各乡镇的奖惩实行以奖代拨的形式,标准为六万元,按考核情况分季度下拨。
2.乡镇每季综合考核排名前二名的,除享受以奖代拨资金外,另外再给予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奖励;排名3-5名的只享受以奖代拨资金;排名第六的不享受以奖代拨资金;排名最后的,除不享受以奖代拨资金外,按奖励第一名的标准进行处罚。
3.村级季度综合考核平均分值低于65分(含65分)的,取消该乡镇的村级以奖代拨资金;得分在66—75分(含75分)之间的,按60%的比例拨付村级以奖代拨资金;得分在76—85分(含85分)之间的,按80%的比例拨付村级以奖代拨资金;得分高于85分的,全额拨付村级以奖代拨资金。
4.年度综合考评与评先评优挂钩,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名最后一名的乡镇,取消该乡镇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附表:1.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奖罚金额基数表
2.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乡镇考核标准
附表1:
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奖罚金额基数表
乡镇名称 |
金 额 |
备 注 |
|
2011年基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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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山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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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坪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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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林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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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意镇 |
6 |
|
|
永义乡 |
6 |
|
|
银田镇 |
6 |
|
|
清溪镇 |
6 |
|
|
合 计 |
42 |
|
附表2:
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乡镇考核标准
整治 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 核 细 则 |
评分方法 |
实得分 |
组织 保障 |
10分 |
1、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并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2分) 2、有整治方案和考核办法并上报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综合指导组;(2分) 3、落实整治工作经费;(2分) 4、每月25日前上报考评、考核结果和相关信息;(2分) 5、有宣传教育及氛围营造措施。(2分) |
每缺一项扣除相应分值,未按时上报考评结果和信息的每次扣0.5分。 |
|
环境 卫生 |
集镇环境卫生 10分 |
有专门的环卫队伍。(2分) |
无环卫队伍扣2分 |
|
垃圾及时收集,分类处理。(2分) |
每发现1处不合格扣0.2分 |
|
||
集镇卫生整洁,达到“四净六无”,即:公路净、路旁净、树穴净、公共设施净,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砖石、无人畜粪便、无杂物残渣。(4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1分 |
|
||
公共设施维护及时、完好无损,能正常使用。(2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
|
||
村级环境卫生 15分 |
村容整洁,农户和村道可视范围内无垃圾。(6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1分 |
|
|
有整治工作方案,落实人员、经费。(3分) |
每缺一项扣0.2分 |
|
||
卫生设施做到户有筒、组有池、村有点、乡有站并正常运转。(6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2分 |
|
整治 内容 |
标准 分值 |
考 核 细 则 |
评分方法 |
实得分 |
镇容 镇貌 |
15分 |
无乱堆放、乱搭建现象。(3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2分 |
|
无乱贴画、乱涂写、乱悬挂条幅广告现象。(3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1分 |
|
||
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现象。(3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2分 |
|
||
建设施工现场必须围挡作业。(3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
|
||
门店招牌整洁规范(3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1分 |
|
||
交通 秩序 |
15分 |
集镇区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1分 |
|
市场 管理 |
10分 |
摊位设置规范,商品摆放整齐。(2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2分 |
|
无场外经营,无马路市场,无摊外摊,无店外店。(3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2分 |
|
||
市场内及出入口保持畅通(2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
|
||
垃圾及时清运,市场干净整洁。(3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1分 |
|
||
机关 卫生 |
5分 |
机关院内、楼道、室内干净整洁,无烟头、无纸屑、无蜘蛛网等。(2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2分 |
|
厕所地面和墙壁整洁,便池内无积粪、无蝇蛆。(1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2分 |
|
||
食堂环境卫生清洁,餐具严格消毒。(2分) |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2分 |
|
||
治 安 状 况 |
20分 |
辖区内无 “两抢一盗”、聚众赌博、吸毒贩毒行为、黑恶势力犯罪等违法现象。(5分) |
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增发一起恶性刑事案件扣2分,增发一起刑事案件扣1分,增发一起治安案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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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青少年等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到位。(5分) |
每发生一起流动人口犯罪、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青少年犯罪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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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处。(2分) |
未及时进行调处的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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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到位,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3分) |
每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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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辖区内无群体性进京进省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5分) |
每发生一起进京上访事件扣2分,进省上访事件扣1分,进湘潭上访事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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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