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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三):建设

来源: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霓 编辑:田婉 2020-09-03 10:52:07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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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李霓)《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6日起施行。此后,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条例》共6章42条。下文解读《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建设》的主要内容。

关于韶山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条例》规定,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规划建设的建(构)筑物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具有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韶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并逐级报湘潭市、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条例》规定,在韶山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周围景物。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建设居民住宅的,应当符合韶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条例》还规定,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景区综合承载能力。

来源: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霓

编辑:田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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