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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四):管理

来源: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霓 编辑:彭瑶 2020-09-04 09:45:57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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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霓)《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6日起施行。此后,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条例》共6章42条。下文解读《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管理》的主要内容。

关于韶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条例》规定,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景区安全、生态环境和服务规范的管理,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景区秩序,及时制止损害韶山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形象的行为。

《条例》规定,韶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韶山风景名胜区主要景区、景点设置规范的标志和标牌,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应当根据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组织景区交通,加强景区交通管理,完善景区交通设施,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环保;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控制景区交通流量;监督进入景区的机动车辆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要制定办法,严格控制社会车辆进入一级保护区。

《条例》规定,韶山风景名胜区内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景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韶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韶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特许经营。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举办纪念、展览等活动,应当经韶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规定,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餐饮、住宿、销售、客运、广告、娱乐、摄影、出售花篮及服务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指定地点依法文明经营,保持整洁卫生。导游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旅游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导游证,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导游活动;景点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导游从业人员、景点讲解人员等应当在指定地点候客,不得拉客揽客。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禁止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进入韶山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景区有关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

《条例》规定,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五种行为:

(一)纠缠、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

(二)擅自摆摊;

(三)非法营运;

(四)非法生产、销售纪念物品、旅游商品;

(五)宣扬封建迷信、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

来源: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霓

编辑: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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