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依法扣留且当事人未按规定按时处理的1356台车辆(含汽车165台、农用三轮车9台、拖拉机4台、1130台二轮摩托车、电动车,48台三轮摩托车)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上述机动车移交有资格拍卖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特此公告
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0月11日
韶山市交警大队交通违法扣留车辆库存台账(汽车、农用车、拖拉机类149台).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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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交警大队交通违法扣留车辆库存台账(摩托类).xls
来源: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者: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周悦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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