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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城管执法局公开两起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罗帆 2024-10-30 15:53:23
红色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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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韶山市城管执法局查处李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罚款500元。

2024年7月22日,李某将6瓶15kg、2瓶50kg液化气钢瓶(实瓶),存放至韶山市清溪镇东湖村雷林村民组民房仓库内,该仓库靠近民宅,存在安全隐患。经查:李某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自行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湘潭飞虹能源有限公司去购买液化气,为了方便送货,就存放在民房仓库内。

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韶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李某处以罚款500元。

案例二:韶山市城管执法局查处某燃气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罚款1万元。

2024年7月22日,上午城管局执法人员在韶山市清溪镇东湖村雷林村民组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韶山市清溪镇雷林村民组16号民房内存放有2瓶50kg、6瓶15kg(实瓶)液化气钢瓶,该液化气销售点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钢瓶溯源系统二维码是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通过对送气工李某进行现场询问调查,发现钢瓶内的液化气均是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的,存在安全隐患。经查:某燃气公司场站为了增加业务,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韶山市城管执法局对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三:韶山市城管执法局查处周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2024年8月28日下午,周某非法储存19瓶13 kg液化 气钢瓶(实瓶)、12瓶13kg液化气钢瓶(空瓶),存放至韶山市杨林乡石屏村青山村民组13号内,存在安全隐患,被韶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周某为了方便送货,私自用摩托车从某燃气公司团田供应站私自运送至家中的仓库,周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罚款1000元。

为进一步加强对韶山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燃气安全领域社会监督,营造“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市燃安委正在开展燃气违法违规线索有奖举报活动。市民如有发现非法销售瓶装液化气,设置黑窝点、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非法充装瓶装液化气,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黑气,瓶对瓶倒灌液化气行为,可拨打0731-55682603进行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100-5000元的奖励。

来源: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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