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融媒讯(全媒体记者 庞旺)《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一共8条,主要就职责分工、充电和停放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管理责任人、投诉举报,以及电动车定义等方面作了明确和要求。
作为便捷、经济、环保的出行工具,电动车日益普及,随之而来的违规充电和乱停乱放现象也比较突出。今年3月份,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管理立法工作。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规定》的决定。
《规定》明确要求,新建、扩建住宅小区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电动车相对集中的充电和停放设施,已建住宅小区应根据需要增设或改造充电和停放设施。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集中充电和停放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
《规定》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车充电和停放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的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管,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的建设,指导物业企业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违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电力企业在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时按照居民电价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来源: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庞旺
编辑: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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