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融媒讯(全媒体记者 黄亮 通讯员 陈昌)12月11日上午,受援人汤先生将一面印着“法律援助伸援手,真心为民办实事”的锦旗送到韶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表达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法律服务的满意与感谢。
今年10月,汤某替身故儿子追讨劳务工资,向老板王某多次追讨无果后,遂向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后,经了解受援人夫妻俩年事已高,且儿媳独自带孩子,家庭经济困难。案情较为特殊,为保障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伍曾嵘承办此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后,收集固定证据,帮助其明确诉求、起草文书、整理证据材料,及时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在援助过程中,援助律师积极与受援人汤某沟通,同时不断与王某联系,争取通过调解解决该争议。最后在开庭前,王某将劳务费全部支付给了汤某,案结事了,达成汤某法律援助申请的诉求,有效维护了汤某的合法权益。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面锦旗,一声感谢,传递出的不仅是困难群众的感激之情,也承载着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激励。今年以来,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5起,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268万余元。下一步,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秉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服务理念,为弱势群体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让法律援助更有力度、更有温度、更有速度。
法条链接
债权死亡,其生前的债权并不会随之消灭。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债权并作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但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来源:韶山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黄亮 陈昌
编辑: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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